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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鹤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鹤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新树,中国人寿财**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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