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5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11月10日,原告郑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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