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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王**、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邢*、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李**、刘**,被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6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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