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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古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古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马**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婚生子冯**变更为归古某某抚养;2、冯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马**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马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古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冯某某起诉离婚。2013年10月30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决冯某某和古某某离婚,婚生子冯**归冯某某抚养,婚生女冯**某某抚养。2014年2月18日焦作**民法院维持原判。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因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冯**的抚养权问题,两级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且正在执行过程中。现不宜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古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古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古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古某某上诉称:1、婚生子冯**2010年12月23日出生,冯某某2012年5月离家出走,2013年冯某某起诉离婚,马**法院和焦作**民法院判决冯某某与古某某离婚,女儿冯**古某某抚养,儿子冯**归冯某某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归古某某所有。该判决违背事实与法律依据,现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2、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非法剥夺上诉人诉权。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冯某某答辩称:1、冯**由冯某某抚养已经法院判决且生效,古某某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孩子东躲西藏,不顾及孩子的身心××2、冯某某有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可以抚养孩子,而且冯某某的父母、妻子、姐姐也都愿意共同照顾孩子;3、冯某某让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愿与古某某争执不休,冯某某有能力挣钱,可以抚养孩子,古某某不是诚心抚养孩子,而是将孩子当摇钱树向冯某某要钱。故请求法院驳回古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古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抚养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古某某认为:1、古某某工作稳定,对冯**疼爱有加,冯**出生开始便随古某某生活,一切都由古某某打理,古某某父母也有能力照顾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且冯某某中间将孩子抢走一个月后又送回古某某身边;2、冯某某没支付过抚养费,没尽到抚养义务,与冯**没有感情,没有能力给冯**提供良好的环境;3、冯某某说过要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但又将财产转移;4、冯**心理有阴影,是双方争执造成的。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冯某某认为:1、冯某某一直照顾孩子,从未离家出走,法院判决孩子由冯某某抚养,但古某某把孩子藏起来;2、冯某某没有抢过孩子,去看望孩子,都给孩子留钱;3、冯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和住所;4、孩子心理阴影是古某某造成的。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在古某某与冯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家庭环境和日常生活的便利,判决将婚生子冯**由冯某某抚养,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且正在执行过程中,古某某现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但并未提供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的证据,故原审认定不宜变更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古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古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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