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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