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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