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杨家有与被上诉人耿**、耿**、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家有与被上诉人耿**、耿**、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家有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家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家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