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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白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娜*与娜遍(另案处理)预谋骗婚后来到范县。2014年1月初,娜*使用叶*的假身份证明,经娜遍、张**(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嫁给吴*,骗取7.5万元彩礼。吴*支付4600元彩礼。2014年2月底娜*怀孕后携带吴*购买的价值800元的平板电脑逃走。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娜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娜*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娜*与娜遍(另案处理)预谋骗婚后来到范县。2014年1月初,娜*使用名为“叶落”的假身份证明,经娜遍、张**(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嫁给吴*,骗取彩礼7.5万元彩礼。吴*支付媒礼4600元。2014年2月份娜*携带吴*购买的价值800元的电脑逃走。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未羁押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吴**、吴**、娜**、娜*、娜切、张**、王**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述,被告人娜*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婚姻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娜白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娜白系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娜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娜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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