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安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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