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二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团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