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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丰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丰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及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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