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被告张*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2016)豫14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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