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张**、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6)豫14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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