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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法堂组与法学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盆窑村法堂组诉被告法**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和被告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被告承包老清真寺以南废弃荒地及鱼池,承包期限10年,承包费11000元。2013年9月荥阳市索河河道治理工程三仙庙水库至七里河段,盆窑村法堂组老鱼塘位于该征占范围内,荥阳市人民政府补偿该鱼塘附属物38920元,补偿鱼塘土地款43840元,由于法堂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补偿款所有权归属模糊,由被告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共计827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盆窑村法堂组对该鱼塘享有所有权,荥阳市人民政府对该鱼塘的补偿款43840元应归法堂组集体所有。由于被告领取全部补偿款,且拒不归还应属集体所有的相关补偿款项,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对法堂组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索河河道治理工程中征收鱼塘土地补偿费438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承包合同、承包款和领取补偿款属实,补偿款是分两次给的,包括法院判决支付的17000元,鱼塘土地款这些钱是建塘费用和鱼苗损失共82760元,那6万余元是树苗补偿款。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树和里边的设施、鱼塘的硬化和围墙、大坝都是被告所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老清真寺以南废弃荒地及废弃鱼池,承包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始至2020年11月20日止。因荥阳市索河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对被告承包荒地及鱼池上的附属物进行调查和汇总,制作附属物汇总表一份,确认被告附属物有树木459棵,合计金额27020元,确认崔**的附属物有有线水泥杆3根、地埋铜芯三芯电缆150米、土鱼塘5.48亩、钢管20米,合计金额557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鱼塘土地补偿费43840元和认可的鱼塘附属物补偿费38920元,系被告和崔**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款共计82760元,原告认为上述附属物系原告财产,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鱼塘土地补偿费43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盆窑村法堂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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