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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艾*与被上诉人河南玖**有限公司、河南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玖**有限公司、河南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0元,退回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艾*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二被上诉人的地址信息非常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两被告,身份具体明确。一审法院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95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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