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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赢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康**司u0026rdquo;)与被告郑州依*依食**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依*依公司u0026rdquo;)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滑明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司委托代理人于新玲、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从原告公司购进各种口味的果馅共计79280元。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280元,不再支付剩余货款。2015年4月17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期付款,若未按期付款需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7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对账单和还款计划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依*依公司从原告康**司购进价值79280元的货物,2014年5月,依*依公司支付康**司货款45120元,剩余34160元未支付。2015年4月17日,被告依*依公司就34160元的货款与原告康**司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前还款4160元,5月17日前还款1万元,6月17日前还款1万元,7月10日前还款1万元,若被告公司未按时支付应付货款,则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1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4160元的货款。

上述事实有对账单、还款计划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时支付有关货款。被告逾期未依还款计划书支付货款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1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违约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u0026ldquo;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u0026rdquo;、第一百零七条u0026ldquo;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u0026rdquo;、第一百五十九条u0026ldquo;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u0026ldquo;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u0026rdquo;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依*依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康赢食**公司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郑州依*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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