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一滴醇**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与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410元经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申请减免后收取493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4353元,由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