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张**,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省**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