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原告罗**、张**与被告高**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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