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余连水、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余连水、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余连水、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余连水、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2元,减半收取5246元,上诉人胡**承担525元,上诉人余连水、余**承担472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