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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上诉人余连水、与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余连水、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余连水、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余连水、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余连水、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2元,减半收取5246元,上诉人胡**承担525元,上诉人余连水、余**承担472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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