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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孙勇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严**因与被申请人孙勇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严**侵害孙**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严**与被申请人孙**斗殴,严**致孙**左手小指指骨骨折,原审判决严**作为侵权人对孙**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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