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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甲、帖*乙与孙*、帖*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帖*甲、帖*乙诉被告孙*、帖*丁、帖*戊、帖*己、海**、帖*辛、帖*庚、帖*壬、帖*癸、帖*子继承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原告帖*甲、帖*乙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进行安外调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帖*甲、帖*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帖*甲、帖*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帖*甲、帖*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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