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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