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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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