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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变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晓变与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晓变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鹤、被告人寿财**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晓变诉称,2014年8月1日8时54分许,谢**驾驶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货车,追尾撞上谢晓变乘坐的周*驾驶的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后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货车侧翻,致谢晓变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谢**驾驶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货车系河南**有限公司所有,在人寿财**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驻马**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胸部外伤、肺挫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30364.2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寿财**公司保辩称,在出险之后,谢**和我公司签了一份协议,承诺放弃人伤索赔。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8时54分许,谢**驾驶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货车,追尾撞上谢晓变乘坐的周*驾驶的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货车,后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货车侧翻,致谢晓变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谢晓变受伤后,被送往驻马**科医院检查治疗、住院59天诊断为胸部外伤。原告共计支出检查治疗费14642.61元。

谢*变为农村居民。谢*变提供三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自2000年1月1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租房居住至今。另提供交通费票据840元。

谢**驾驶的豫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为河南**有限公司,该车在人寿财**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晓变自愿撤回对谢**和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承担超过保险限额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损失,如谢**和河南**有限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其愿承担返还垫付款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谢长富作为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河南**有限公司为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医疗费1464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59天u0026times;20元)。营养费590元(10元u0026times;59天)。护理费4602.3元(28472元/年居民服务业u0026divide;365天u0026times;59天),交通费酌定为600元,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误工损失的实际情况,因其为农村居民,故按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1522.1元(9416.1元/年u0026divide;365天u0026times;59天),原告以上损失共计23137.01元,综**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款23137.01元,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原告的伤情未达到支付精神抚慰金的程度,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晓变赔偿款23137.0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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