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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诉被告陶**、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霞诉被告陶**、陈*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霞及委托代理人钱秋锋,被告陈*枝(代理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陈*枝在平舆县办一墙材厂,其向被告运送煤矸石及包內外然,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三张,计款219800元。后其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由至今未付。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198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卢**及其非本案适格的原、被告;2、陈*枝作为平舆县**有限公司的代表与徐*签订的供内外燃料协议,与原告卢**无关,且陈*枝系职务行为,故要求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枝在平舆县办一墙材建筑公司,原告卢**向其运送煤矸石及包內外然,经结算被告陈*枝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欠料款壹拾万元整陈*枝,14.4.11;欠条欠煤矸石料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陈*枝,14.4.11号;欠条欠包内外然款捌万元整陈*枝,2014.4.20号),计款219800元。现原告卢**要求被告陶某九、陈*枝支付货款219800元及逾期利息。

同时查明被告陈*枝与被告陶*九于2015年5月4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枝出具的欠条三份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枝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料款、煤矸石料款、包内外然款,且被告陈*枝亦当庭认可三份欠条系其出具,说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卢**要求被告陈*枝归还欠款219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卢**要求被告陈*枝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因双方无利息约定,请求利息不明且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卢**要求被告陶*九归还欠款219800元及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因被告陈*枝与被告陶*九于2015年5月4日登记结婚,而其与被告陈*枝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在二被告结婚之前,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枝辩称其与徐*买卖关系,与原告卢**无关系,且其行为系代表平舆县**有限公司,系职务行为,因该辩称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且被告陈*枝当庭自认原告卢**提供的三份欠条系其出具,故本院对被告陈*枝该辩称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霞款21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卢**超要求被告陶*九偿还款219800元及要求被告陈**、陶*九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7元,由被告陈*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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