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常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战诉被告常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利战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