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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款238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霍**,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原告崔*在被告吴**的带领下,在韩某某承包的河南某建设集团建设的某某小区地下人防车库干活,工程结束后,吴**没有将工资款按时支付给崔*。2015年8月26日,由吴**给崔*等11人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某某小区地下人防车库工人工资:周某某、崔*、崔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秦*某、马某某、孙某某、皮某某、秦**、秦*乙(共计11人)合洋贰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洋(22160元)。吴**,2015.8.26号。”经核实,吴**欠崔*的款计2380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会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崔*劳务工资款计2380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负担。为了简便手续,原告崔*预交的诉讼费50元不予退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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