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499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汪**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与被上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中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