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智**、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刘**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01-10-1-303房产的查封。
本案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