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智**、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智**、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刘**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01-10-1-303房产的查封。

本案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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