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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