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国现、曹**、胡漫漫与被上诉人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国现、曹**、胡漫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国现、曹**、胡漫漫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国现、曹**、胡漫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胡国现、曹**、胡漫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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