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宝**限公司诉乔文杰乔文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宝**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后16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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