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乾绿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乾绿元贸易**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