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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田某某住所地为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和庄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权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田某某住所地为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和庄村,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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