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田某某住所地为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和庄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抚养权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田某某住所地为河南省浚县新镇镇和庄村,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曹*与北京林**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民终402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河南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省乾绿元贸易**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晓变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