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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胡**、被告付某某及其代理人付浩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4月6日生女付**,2010年11月13日生子付润哲。结婚后我一直没有见过被告往家拿工资,每个月只是给我几百的生活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长期在平顶山工作,我带着孩子在襄县老家生活居住,逢年过节被告回家就经常和我吵架生气,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付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达不到离婚条件。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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