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曹*、周**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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