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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限公司与被告商丘**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限公司与被告商丘**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2月13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商丘**限公司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商丘**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商丘**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商**限公司负担。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3020元,因原告商**限公司未提供担保财产,本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全部退还原告商**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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