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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7055元。现原告已逾期,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申请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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