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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因与被上诉人邰*永为合伙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邰*永为合伙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邰*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和被告经原、被告的朋友杜*介绍双方建立合伙关系,原告承揽鲜花绿化工程,被告以公司“春晓花卉种子总汇”名义对外承揽鲜花绿化工程,该鲜花绿化工程为南阳大桥鲜花造景工程、南阳大桥西引线园林绿化工程、独山站高速路口鲜花造景工程、独山站高速路口鲜花造景工程,上述工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结算款为860000元。另查明,原告为合伙事宜投入20万元(含杜*投入12万元),杜*为原告邰*永合伙事宜投入未要求分红,原、被告互持对方借条3万元。再查明,2013年5月11日,被告杜**以本案原告邰**侵权为由诉至本院,其诉状认可其与原告邰*永系合伙关系,庭审中原告认可工程利润为26万元,被告认可利润为不到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2年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原告承揽鲜花绿化工程,被告以公司“春晓花卉种子总汇”对外承揽鲜花绿化工程。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虽不认可合伙事宜,但其在诉邰*永侵权一案中,认可与原告邰*永系合伙关系,除本案合伙以外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其它合伙事宜,并有介绍人的证言,足以认定双方合伙关系成立。二、庭审中,原告认可利润为26万元,被告认可利润不到30万元,利润按26万元处理,原告应取得利润13万元,原告投入20万元,现被告已支付原告投入款20万元及利润1万元(含被告已支付杜磊的9万元),故被告杜**应支付原告邰*永利润12万元。三、原告诉请的被告借款3万元,因被告同样持有原告出具的借条3万元,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有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之内支付原告邰*永工程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杜**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027元(含反诉费5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邰*永负担777元,被告杜**负担4770元。

上诉人诉称

杜**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邰**在诉状中的案由是民间借贷,要求归还现金3万元,在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的案由是合伙纠纷,要求确认合伙关系并退还投资款。这三项请求不是一个诉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应驳回邰**的诉讼请求。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在杜**诉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杜**认可双方是合伙关系错误,杜**并没有认可与邰**是合伙关系。原审认定邰**投入20万元没有相关证据。邰**诉讼请求是要求杜**返还其投资款,但其举证证实的是工程竣工后,邰**回收工程款并将该款打入上诉人持有的春晓园花卉种子总汇账户的事实,该款系工程款而非被上诉人邰**的投资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邰**的诉讼请求,并由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邰**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双方确系合伙关系,而且上诉人在另一案中亦认可双方是合伙关系,合伙应清算,但上诉人不清算,不清算无法律依据。上诉人为合伙投入20万元是清楚的。原审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合法,二审应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的程序问题,虽然被上诉人邰**在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杜**偿还所借邰**现金3万元,但其在原审庭审前已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审按照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案由为合伙关系纠纷并进行审理,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关于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邰**是否形成合伙关系的问题,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上诉人杜**亦否认双方形成合伙关系,但在杜**诉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杜**认可其与邰**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双方亦无除本案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关系,而且,本案所涉及工程的合同,均由双方签字确认,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邰**亦支付了部分树木款及工人工资,故原审认定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并无明显不当。关于双方为合伙事务的投入问题,因双方在合伙期间没有详细的账目清单,在合伙事务结束后亦未及时组织清算,故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相关票据以及双方的介绍人杜磊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被上诉人邰**为合伙事宜投入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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