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诉刘*甲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402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河南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省乾绿元贸易**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北京林**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