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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