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和诉被告壶关县**有限公司、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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