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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