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退给原告8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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