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获嘉**护栏厂与被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获嘉**护栏厂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获嘉县彦当恒**栏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护栏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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