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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