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丽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丽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樊艳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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