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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汝州市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汝公(煤)强戒决字(2015)006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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