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汝公(煤)强戒决字(2015)006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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