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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与被告王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与被告王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了债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素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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