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与被告王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了债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素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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