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市**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牛管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牛管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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